5月21日,歐盟委員會(以下簡稱“調查機關”)發(fā)布公告(C/2025/2778),正式對進口自中國的新乘用車及輕卡充氣橡膠輪胎(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啟動反傾銷調查。
一、申請人
本案申請人為Coalition Against Unfair Tyre Imports,其于2025年4月7日向歐盟委員會提交申請。
二、被調查產品描述
本案被調查產品為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新充氣橡膠輪胎,用于小型汽車(包括旅行車和賽車)以及載重指數不超過121的公共汽車或卡車(“被調查產品”)。參考歐盟HS編碼:40111000、40112010(HS編碼僅供參考,以產品描述為準)。
三、產品范圍評議
所有利益相關方可于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日內,就被調查產品范圍向歐盟委員會提交信息。
四、調查期間
傾銷調查期: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損害調查期:2021年1月1日至傾銷調查期結束。
五、涉案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六、對申請書及立案調查的評論
利益相關方如果希望 對申請書(包括與損害和因果關系有關的事項)或有關啟動調查的任何方面(包括對申請的支持程度)發(fā)表意見,必須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37天內提出。
任何關于啟動調查的聽證請求,必須在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15天內提交。
七、傾銷認定程序
1.抽樣
調查機關稱,考慮到可能存在較多出口商,將使用抽樣程序確定答卷出口商及生產商。有意參加抽樣的企業(yè)應當在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7天內提交調查機關所要求的信息。
抽樣結果通知發(fā)布后,各利益相關方可在抽樣結果發(fā)布之日起3日內對抽樣結果進行評論。被抽選為樣本的企業(yè)應在抽樣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向調查機關提交完整答卷。
2.關于“嚴重扭曲”國家的附加程序
立案公告稱,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2(6a)條,鑒于充分證據證明中國國內價格與成本遭受嚴重扭曲,本次調查中不宜使用國內價格及成本數據確定正常價值。各利害關系方可自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7日內對適用第2(6a)條規(guī)定的程序提交評論意見。
根據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2(6a)條(e)項,調查機關將在立案后發(fā)布通知,選取適當的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國用以確定正常價值。自收到調查機關發(fā)布關于第三國選取的通知后的10日內,各利害關系方可對于第三國的選取提交評論意見。調查機關在立案公告中稱,擬選取塞爾維亞作為代表國。
為選定適當的代表國,中國出口生產商可于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5日內提交關于生產被調查產品所使用的材料和能源的信息,以供調查確定是否有與中國經濟發(fā)展水平相近、有被調查產品生產和銷售且有可用的數據的國家。當存在一個以上的代表國時,調查機關將優(yōu)先考慮具有適當的社會及環(huán)境保護水平的國家。
一切關于歐盟《反傾銷基本條例》第2(6a)條的成本、價格信息,應當于立案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5日內提交。
八、進口登記
歐委會打算指示海關當局在調查初期階段就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進口進行登記,以便于最終決定對已登記進口的貨物征收反傾銷稅。關于對原產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乘用車和輕型卡車輪胎進口實施登記的法規(guī)將適時發(fā)布。
九、調查時限
根據歐盟法規(guī),若有臨時措施應當在公告發(fā)布之日后7個月前(至遲不晚于8個月前)實施,本次調查應在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2個月但不超過14個月內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