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上交所關于對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的決定。
當事人:
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王任飛,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艾軼倫,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
李奇勝,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李 超,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姜宏濤,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王天明,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總經理;
王勁,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
孫衛良,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根據中國證監會海南監管局出具的相關決定書顯示,海南橡膠的橡膠產品盤虧,公司對其相關年度合并財務報表進行追溯調整并進行會計差錯更正,導致海南橡膠相關年報信息披露不準確。
責任人方面,根據《警示函》認定,時任董事長王任飛、艾軼倫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總經理李奇勝、李超、姜宏濤、王天明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王勁、孫衛良作為公司財務管理的具體負責人,未勤勉盡責,對任期內公司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中做出的承諾。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核通過,根據有關規定,本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海南天然橡膠產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王任飛、艾軼倫,時任總經理李奇勝、李超、姜宏濤、王天明,時任財務總監王勁、孫衛良予以通報批評。
對于上述紀律處分,本所將通報中國證監會,并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