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國消防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股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給予該集團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世界領先的物流裝備和能源裝備供應商,總部位于中國深圳。公司致力于在如下主要的 業務領域:集裝箱、道路運輸車輛、能源和化工裝備、海洋工程、物流服務、空港設備等,提供高品質與可信賴的裝備和服務。支持這些業務蓬勃發展的有:提供專業資金管理的財務公司,以及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公司。
就市場占有率而言, 該公司就有10多個產品持續多年保持全球第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5月18日對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收購中國消防企業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消防,2018年4月更名為中集天達控股有限公司)股權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次交易系股權收購,2015年2月27日,中集集團通過其間接全資子公司與中國消防等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收購中國消防30%股份。2015年7月10日,中國消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
多年保持全球第一的集團,構成了哪些違法事實?
本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中集集團收購中國消防30%股權并取得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中集集團2014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中國消防2014年全球營業額及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5年7月10日,中國消防完成股權變更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就中集集團收購中國消防股權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市場監管總局的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給予中集集團3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